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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28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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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流动党员的党费缴纳、管理和使用工作,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和服务,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流动支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党费的收缴

  1、流动党员要按照党章的规定和要求,按时缴纳党费,不得无故拖欠。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缴纳党费,需说明情况,经支部同意后补交党费。家庭困难的流动党员经本人书面申请、上级党组织审批后可少交或免交。

2、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3、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4、党费收缴经办人及时将收缴的流动党员党费存入党费专用账户,并按季度全额上交至上级党委党费管理专用账户。

二、党费的使用:

      党费的使用范围。培训党员;订阅、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流动党员转正大会活动支出;慰问党员、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开展先进流动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表彰活动;流动党员支部开展活动经费补助,开展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工作所产生的其他支出。

三、党费的管理: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支部应当按照上级党委规定将收取的党费全额上交至党委专用账户,每半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党费的收缴和上交实行专人负责,分别管理,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党费的管理和日常使用,须及时公开、主动接受流动党员和各支部的审议和监督,对违反党费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列》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中共合肥东方英才人才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