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信用管理人员业务技术培训和资格认证实施办法
来源:中商技联字[2001]第9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等十个部委《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经贸中小企[2001]368号)的有关精神,促进工商企业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全面提高信用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从2002年起开展工商企业信用管理人员业务技术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并逐步实行持证上岗。为了保证信用管理人员业务技术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机构及实施步骤
(一)信用管理人员业务技术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在国家经贸委有关部门指导下,由中国商业技师协会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职业教育委员会”)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如下工作:
1、 制定信用管理人员资格认证标准;
2、 组织编写“信用管理人员业务技术培训教材”;
3、 命制考核试题,印制、发送试卷;
4、 对师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
5、 对信用管理人员业务技术培训考核辅导站(以下简称“培训考核辅导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信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辅导站证书”;
6、 印制、颁发《信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二)各地行业主管部门、各类院校、各地商业技师协会、培训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等有关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申请建立“培训考核辅导站”,具体负责本地区组织报名、培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阅卷、汇总上报考试结果等工作,大中城市一般可建立2—3家“培训考核辅导站”。
1、“培训考核辅导站”申报条件:
(1)具备培训考核场地;
(2)具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
(3)具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师资人员。每个培训考核辅导站需具有5名以上具备师资资格的人员,其中业务负责人1—2名,财会及相关专业教师不少于3名。师资人员可以是本单位的专职管理人员或教师,也可以是本单位聘请的兼职教师。“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将适时举办师资人员培训班,具体时间、地点等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4)有完善的组织管理办法。
2、师资人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学、培训工作五年以上;
(3)具有丰富的教学及实践经验,熟悉信用管理人员所需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
3、“培训考核辅导站”的申报审批程序:
(1)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表,法人代码复印件;
(2)申请建立培训考核辅导站的单位推荐具备条件的师资人员,由“职业教育委员会”对上述人员进行培训,对培训、考核合格者发放《工商企业信用管理员培训师资证书》,不具备师资资格的人员不能从事培训工作;
(3)“职业教育委员会”对申报单位全部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授予统一的培训考核辅导站证书。
(三)信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按照以下步骤实施:
1、各有关单位申报“信用管理员培训考核辅导站”、推荐“师资人员”;
2、“职业教育委员会”对师资人员进行培训和资格认定;
3、“职业教育委员会”对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信用管理人员业务技术培训考核辅导站证书;
4、各“培训考核辅导站”按照统一认证标准、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培训教材、统一试卷、统一考试的原则根据参加培训认证人员的具体情况分别对其进行不同期限和形式的培训考核;
5、“职业教育委员会”对各地上报的考核成绩、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考核合格者核发《工商企业信用管理员资格证书》或《工商企业信用管理经理资格证书》。
二、培训考核对象、内容及申报条件
(一)培训考核对象
在工商企业从事客户信息收集、相关企业资信调查、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客户资信档案管理、信用风险管理、合同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客户群信用状况的监督与核查、信用政策和信用工具设计及运用、融资渠道协调等业务活动的人员及准备从事信用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各类院校财会、商务理财等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
1、信用管理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信用管理员业务技术培训和资格认证):
(1)大、中专院校财会、商务理财等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
(2)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财会等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3)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
2、信用管理经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信用管理经理业务技术培训和资格认证):
(1)取得《工商企业信用管理员资格证书》后,从事信用管理及相关工作两年以上;
(2)具有注册会计师、会计师职业资格,从事信用管理及相关工作两年以上;
(3)现担任大中型企业财务主管(经理、总监等)以上职务者;
(三)培训考核内容及证书管理
依据《工商企业信用管理人员业务技术资格认证标准》和《全国信用管理人员业务技术培训考核教材》确定培训考核内容。
对符合申报条件并经培训合格者颁发《工商企业信用管理员资格证书》或《工商企业信用管理经理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由发证机构编号、发放,并建立证书查询系统,为用人单位和考生提供查询服务。
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由“职业教育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各培训考核辅导站参照统一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其它事项
1、职业教育委员会将根据信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实施步骤,确定具体的时间安排,并及时函告各培训考核辅导站。
2、各有关单位将培训考核辅导站申报材料和师资人员推荐表及时上报各地管理机构或工作人员,以便及时汇总“职业教育委员会”审核批准。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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