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工商企业信用管理人员业务技术资格培训认证制度的通知
来源:中商技联字[2001]第8号
各有关单位:
2001年是加入WTO的第一年,我国将以更加开放的态势融入到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潮之中。未来的竞争将是一场科技实力、管理水平和人才素质的较量,风险和机遇共存。从某种程度上讲,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强化信用管理,重塑以信用经济为特征的先进经营管理机制,是每个企业未来发展的必由之路和新的增长契机。企业要适应这种变化,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必须建立和逐步完善企业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建立企业内部信用管理体系要以具备信用风险管理理论知识和相关业务技术的专门人才为基础。为满足工商企业对信用管理人才的需求,我协会将于2002年在国家经贸委有关部门指导下,会同有关信用咨询专业机构开展工商企业信用管理人员业务技术资格培训认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工商企业信用管理人员业务技术资格培训认证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随着信用关系的成熟和发展,当前企业间的交易方式已经从以现金方式为主,向以信用方式为主过渡,这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显著特征之一。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信用关系或信用方式已构成了企业间交易的主要形式。据统计,目前国际上企业间的信用支付方式已占到80%以上;因此,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大企业大多都设有专门的信用管理职能部门,中小企业也有专门的业务人员负责信用管理工作。而我国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信用管理几乎是空白,面对以买方市场为主要特征的激烈竞争,使我国企业过早地品尝到了信用方式下缺乏信用风险管理的恶果,大量经验和教训说明,我国企业在内部管理活动中信用风险管理的严重不足,将是今后在新的市场环境下发展的巨大障碍之一。因此,工商企业必须尽快建立适应信用经济特点的新型管理模式,其中建立企业内部科学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重塑企业管理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体系中,信用管理是一个交叉性、综合性的管理领域,是企业整个市场营销管理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强化企业信用管理,可以有效地增强企业经营能力,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目前,我国信用管理方面的培训十分薄弱,现有的少量培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内容单一、培训面狭小等问题,建立并逐步完善信用管理人员业务技术资格培训认证体系,可以较快地提高企业相关管理人员信用风险管理的业务技术水平,同时可以扩大信用管理专业人员队伍,满足工商企业对信用管理人才的需求。
二、开展工商企业信用管理人员业务技术资格培训认证工作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有关政策精神
2001年4月20日,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等十个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经贸中小企[2001]368号),文件指出:“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活动需要建立一个能够有效调动社会资源和规范市场交易的信用制度。良好的信用关系是企业正常经营与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基本保证”。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导中小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基本制度,加强培训,指导经营者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与此同时,结合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国家经贸委正在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及公布制度,研究探索建立政府的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披露系统。建立健全工商企业信用管理人员业务技术资格培训认证制度可以为上述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信用管理人员业务技术资格培训认证制度概况
1、职业名称和等级
信用管理人员业务技术资格考试分为四个级别:信用管理员、高级信用管理员、信用管理经理、高级信用管理经理;
2、职业定义:在工商企业从事客户信息收集、相关企业资信调查、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客户资信档案管理、信用风险管理、合同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客户群的监督与核查、疏通融资渠道等业务活动的人员;
3、信用管理人员业务技术资格培训考试实行统一考试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试卷、全国统考,考试合格者颁发《工商企业信用管理员资格证书》或《工商企业信用管理经理资格证书》。
四、培训和资格认证的组织方式
针对信用管理工作的实际,信用管理人员业务技术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的组织方式采取两种模式:
1、针对我国加入WTO后的新形势和企业的紧迫需求,尽快强化大中型工商企业中高层专业管理人员信用管理理论知识和技术,使其能在短期内掌握信用管理运作规则,达到适应国际竞争的基本要求,信用管理经理的培训与考核采取函授和面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针对我国初级从业人员的现状,尽快普及信用管理专业知识与业务技术,信用管理员的培训与考核通过在各地相关机构和组织设立“信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辅导站”(以下简称“培训考核辅导站”)的形式建立培训考核体系,培训考核辅导站按照统一标准和要求承担本地区信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信用管理人员业务技术资格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在国家经贸委有关部门指导下,由中国商业技师协会市场营销专业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全国信用管理人员培训和资格认证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二00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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