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最紧迫的任务之一

来源:国家经贸委综合司副司长 刘南昌

    信用在任何社会都是不可缺少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为重要,因为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信用经济。良好的社会信用是建立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保证,是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条件,是现代经济金融正常运转的根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证。当前,社会信用程度低下的情况十分严重,信用的普遍缺失和沦丧己成了社会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已成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最紧迫的任务之一。
一、诚信是市场经济的道德核心和生产力
一般而言,信用(Credit)一词,包含三层含义:一是信用作为一种基本道德准则,是指人们在日常交往中应当诚实无欺,遵守诺言的行为准则。“无信不立”是我国传统道德的核心,一个人失去信用就意味着与之交往的相对人将面临不可预测的道德风险。二是信用作为经济活动的基本要求,是指一种建立在授信人对受信人偿付承诺的信任的基础上,使后者无须付现金即可获取商品、服务或货币的能力。由于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大部分交易都是以信用为中介的交易,因此,信用是现代市场交易的一个必须具备的要素。三是信用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即依法可以实现的利益期待,当事人违反诚信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合同债权、担保、保险、票据等均以信用为基础,同时,诚信也是民商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从市场经济角度看,信用是市场经济的生命、灵魂和基本准则。因为市场经济的特点是产权多元化、主体平等,而且各自独立,每个利益主体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不同的利益主体必然产生冲突。诚信便成为化解冲突、维系市场运行的道德核心。因此,西方人将诚信看作“最好的竞争手段”。
诚信也是生产力。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诚信除了有利于企业融资、维系客户之外,还可以使企业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摆脱诉讼、提高竞争力。西方国家和企业由于有系统、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尽管商业贸易的 90%采用信用结算方式,企业平均坏账率只有0.25%~0.5%。但我国企业的诚信普遍不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经济诈骗问题突出。市场失信行为是孳生于信用方式和信用工具之上的毒瘤,其存在和蔓延不仅破坏了市场信用的健康发展,而且增加了市场交易风险。例如,我国票据的失信和欺诈已经使票据成为资金风险的焦点。2000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察的伪造金融票据、违法票据承兑的犯罪案件就达7000多起,涉案金额达5 2亿元。与失信行为相对的是,守信企业深受其害。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一些企业的交易甚至倒退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原始状态,市场效率受到严重影响。
二是假冒伪劣产品盛行。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2000年消费者对于假广告、假冒商品、计量不足、欺诈骗销等厂商失信行为的投诉就有12.5万件。产品质量的失信,影响了市场秩序,破坏了社会风气,更为严重的是,有的假冒伪劣产品对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构成威胁。
三是资本市场信用滑坡。在资本市场上,也存在着信息造假等破坏信用的现象。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一些案件表明,在证券市场上,虚增利润,编造有关信息,隐瞒重大事项,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较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破坏了资本市场的信誉,挫伤了投资者的信心,使中国证券市场蒙上了挥之不去的阴影。
四是恶意拖欠严重。信贷是信用的基本方式,信贷的循环状况也是衡量社会信用的一个尺度。近年来,我国银行不良贷款增加,恶意骗取贷款,无故拖延还贷的现象较多,甚至出现了假借各种名目脱逃银行债务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金融运转秩序。在企业的商业交往中,也存在严重的恶意拖欠行为。到2001年底,全国工业企业应收账款达到13836亿元,相当于当年产品销售收入的15%。如此大规模的拖欠,已严重影响到了企业的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活动。
缺乏诚信的后果就是高昂的交易成本。有关专家估计,由于中国市场交易缺乏信用体制,无效成本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 10%至20%。
造成信用危机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从微观讲,是企业缺乏必要的信用意识、内在信用责任机制和严格的制度约束。例如,据邓白氏公司的调查,我国43.2%的企业在销售合同中没有注明具体的付款日期。从宏观讲,是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缺乏对经济行为人的信用监督机制,信用制度的建立缺乏必需的保障和救济措施。从发展讲,是信用制度创新滞后市场体系发展需求的结果。
二、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
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期工商管理部门开展的“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据全国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统计,到2000年底,共认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10万多家,其中连续10年被认定为“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近1.8万家。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首批520家“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名单,这520家企业己连续8年以上被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命名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必须符合六条标准:企业有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有专、兼职机构和人员管理合同;企业领导带头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合同法律法规,增强合同法律意识,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企业对外经济往来,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依法变更、解除者外,合同的履约率应达到 100%;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在当地同行业中经济效益较好,无经营性亏损。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如海关、质检、税务和各地政府也开始了信用体系的建设。
除了政府推动的信用体系建设外,企业资信调查服务业也在广泛兴起。1990年,外经贸部计算中心在与国外著名资信调查公司合作的基础上,开始向海外客户提供我国企业的资信调查报告,我国的企业资信调查服务开始起步。1992年底,我国第一家专业从事企业资信调查服务的公司北京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标志着我国的企业资信调查服务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在商业征信服务领域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即企业资信调查服务开始由政府驱动向市场驱动转变。此后,国内又陆续成立了一些从事企业资信调查服务的专业性公司,形成了企业资信调查行业新的竞争格局。
目前,我国国内企业资信调查专业服务公司大体有三类:一类是中资的企业资信调查公司,目前有40多家,以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国际企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和上海中商征信有限公司等为代表;第二类是外经贸系统、国家统计系统和国家工商管理系统以及各商业银行系统所属的专门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服务的有关机构;第三类是已进入我国的外国征信公司,如邓白氏公司、ABC公司、TCM公司、台湾省的中华征信所、香港城市顾问有限公司等,均已在我国大陆设有分支机构,并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服务。一些国外征信调查机构经过几年的发展,目前已占有我国国内企业征信市场的较大份额,具有了相当强的竞争能力。
三、构建我国信用体系的总体框架和基本思路
信用环境和市场秩序不会自然形成,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经济转轨过程中,市场办不到的要靠政府来弥补,最终依靠法律框架,靠人们的文化、道德和共识。当前推进信用体系的建设,需要政府、银行、企业、个人共同发挥作用,在全社会形成信用的共识。
(一)按照国家和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定位,我国信用体系的架构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以市场交易人为主体的基础信用。市场是以合同为纽带、以信用为保障的资源配置机制。市场主体遵循诚信原则,建立相互信赖、遵守承诺的关系,形成诚实守信的健康环境是信用体系的基础。之所以称其为基础信用,是因为每一个具体的交易是市场链条的一环,是市场的组织细胞,也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关键,缺乏这样的基础信用,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必然会受到损害。
二是以法律制度、国际惯例和商业习惯为主导的制度信用。制度信用,是信用体系中的制度因素的总称。建立制度信用的目的在于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完整、公开和相对稳定的标准,指导和保障基础信用的建立和发展。制度信用中的“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法规等以立法方式形成的规则之外,还包括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在长期国际商事活动中形成的国际贸易与投资等惯例和规则,以及在一些地区形成并沿用至今的商业习惯。这些广义的制度资源都包含着丰富的制度信用理念,也是制度信用外延应当涵盖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适用国际惯例和商业习惯应当以不违反我国法律为前提。
三是以政府监管为主的监督信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发挥着积极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作用。作为宏观调控主体时,政府通过颁布法规、制定政策等方式实现对经济的指导,其行为和成果属于制度信用的范畴。作为市场监管主体时,政府行使广泛的监督职权,通过支持引导守信行为,及时惩戒失信行为,回应市场主体对政府寄托的信赖,保障基础信用的健康发展,进而促进整个社会信用的建立。
根据以上框架,建立我国信用体系的总体思路是:
l、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西方发达国家用了150多年的时间,才建立起比较成熟的社会信用制度,以及《信贷机会均等法人《诚实借贷法》《公平信贷报告法》《诚实贷款法》《信用卡发行法》等等一整套完善的法律体系。要加快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必须认真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抓紧修改或完善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商业银行法》《反不当竞争法》《统计法》,尽快出台综合性的信用法案,为企业、公民守信和信用产业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和良好的环境。
2、加强道德监督,在全社会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信用体系的建立不但是发展市场经济的生命线,社会信用更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和民族形象。信用问题是一个法治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德治问题,建立并维系信用体系不但需要法治的约束,更需要道德的规范。要大力弘扬我们民族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的传统美德,加强公民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工作,让全社会树立“诚信”是个人、企业和政府最重要的社会资本的新观念,强化“重视信用光荣,破坏信用可耻”的新观念。
3、加快发展征信产业。规范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包括许多方面的内容。但发展企业征信行业,强化企业的征信意识,促进企业加强自身的信用管理,无疑是建立社全信用体系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
4、建立和完善惩罚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建立惩罚机制,根据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依法设置的惩罚机制能够杜绝大多数商业欺诈和不良投机行为,让遵纪守法的企业能够得到保护和发展,而将不守信用的企业从市场中摒弃,并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在一定的时段内,阻止它们再度进入市场。惩罚机制建包括:合理的惩罚尺度,以对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施以相应的处罚;快速收到有关失信行为的信息或举报机制;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将企业的不良信用按照时间长短不同记录于各相关数据库中;建立被惩罚人申诉机制;对诬告、诽谤者诉诸法律。
5、大力发展各种中介组织。维护诚信是社会中间组织的基本职能之一。建设或重建社会信用、诚信体系,社会中间组织能发挥很大作用。当前,成立我国企业征信行业协会显得特别迫切。这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开展信用管理与应用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提出有关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制订征信行业规划和从业标准以及行业的各种规章制度;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促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等。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要严格实行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整顿经济鉴证服务市场。重视解决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自身的信用问题,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资信证明、虚假评估、虚假鉴证等不法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实行禁入制度。要加强专业人员自律性组织的自我管理职能,使专业人员成为整个社会的诚信模范。
6、建设诚信社会先从政府做起。政府在推动建立规范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在完善立法、严格执法以及开展道德建设、营造信用环境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在一些地方,政府还没有完全摆正在市场经济中的位置,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过多干预经济活动的现象依然严重。事实证明,经济活动中种种破坏信用的违法犯罪行为同一些官员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至上及腐败现象直接相关。因此建设诚信社会,首先要从党和政府做起,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自己的思想统一到党中央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上来,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树立全局观念和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的观念,进一步规范行政职能和行政行为。进一步理顺政府部门职能,切实减少行政性审批,坚决纠正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与此同时,应抓紧财政体制、人事制度等各方面的改革,以利于尽快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秩序。
(二)政府在促进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应发挥以下职能:
首先,以信用为立法基点,制定并颁布相关法律、法规,指导信用体系的建设。因为法律手段不仅是政府管理经济的基本方式,也是制度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民商事法律还是刑事、行政法律制度,都是以建立信用和维护信用为基本出发点的。当前,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初具规模的情况下,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并颁布信用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指导信用体系的建立。
其次,建立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网络。建立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网络,便于交易各方获取相对人的信用信息,减少交易风险。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企业、个人信用属于公共信息资源,交易相对人可以顺利获取所需资料,为交易决策提供必要参考。同时,建立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网络,便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打击和抵制失信行为,推动信用制度的建立。各相关政府部门,如工商、海关、法院、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外经贸、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部门,应该依法将自己掌握的企业信用数据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开放,以保障一部分企业的信用信息被社会知晓,这也是西方发达国家征信数据开放的通行做法,如部分国家将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
第三,引导企业切实讲究诚信为本。信用是企业生存之本,竞争力之源。我国目前企业信用存在的问题,是长期积累的结果,是改革不到位的表现。因此,政府在指导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过程中,也必须引导企业切实诚实守信,把信用制度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容,抓好引导和落实。没有企业信用制度的建立,整个社会信用制度也无从建立。当前尤其是要引导企业强化信用管理。国外大公司全都设有信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设计自己需要的信用产品交由信用中介机构生产,负责审查本企业商业活动对象的信用,而中国企业几乎没有一家设立了信用管理部门。
第四对企业征信行业进行行业管理。行业管理的内容包括市场准入管理、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执业规则的制定等内容。根据企业征信行业的特点及国际的实践经验,我们认为,政府对企业征信行业的行业管理不宜介入过多。企业征信行业是一个相对充分竞争的市场,从其性质上来说,该行业属于信息咨询行业,服务对象仅限于委托企业、部门和社会机构,其提供的信用调查分析报告仅供委托企业参考,不构成公众投资决策的依据,不应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企业征信行业在市场准入(包括机构准入和人员准入)方面应该是开放式的,可以按照国家对信息咨询行业的管理和规范方式进行工商注册及年检。而在行业技术标准及执业规则等方面,政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
第五,推进、培育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为便利当事人了解交易相对人的信用状况,增强社会信用力量,需要培育和发展一批具备相应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信用中介机构,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信用服务。
第六,发挥积极的监管作用,惩戒失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是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针对我国当前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强化法制意识,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依法处理失信行为,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承担相应责任的良好氛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措对建立我国信用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下一步还应从治标转向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真正塑造出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制度,这也是应对入世的根本之策。
(三)信用数据库的建立与完善是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关键
企业资信数据库是企业信用信息搜集、信用记录的一种重要形式,按照用途和信息内容的不同,企业资信数据库可分为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资信数据库、企业信用(付款)记录数据库、坏帐数据库(黑名单)、往来票据拒付数据库等。信用数据库的功能主要有两个:一是激励机制,即守信用的企业在数据库中将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从而可以帮助其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增大其市场交易中的无形资产,并由此得到更多的商业机会。二是惩罚机制,具体的惩罚措施是,各数据库的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将收集到的企业失信情况记录在一定时期内保留在数据库中,使失信者接受社会惩罚。
从企业资信数据库的开放情况来看,世界上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通过立法强制企业公布自己的信用数据,如英国、意大利、荷兰等国家。这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无论企业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其“资产负债表”必须能够公开索取,并明确规定相关政府部门所拥有的企业财务报表向社会开放。另一种模式是政府不强制企业公布自己的信用数据,但企业自愿将自己的信用数据提供给征信公司,这类国家以美国最为典型。在美国,没有专门针对企业资信调查服务及企业征信数据的立法,当征信公司要求一个非上市公司提供其财务报表时,被调查企业可以向征信公司提供其所要求的数据,也可以拒绝提供数据。但在现实中,在征信数据开放和扩大信用交易额的选择中,企业一定倾向于前者,因为企业希望将自己的数据提供给征信公司,希望客户了解自己,以便扩大信用交易。
根据国外企业信用数据库建立的经验和我国的现实情况,我国企业信用数据库应该分为三个层次来建立。
1.政府资信数据库的建立与管理
目前,我国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对企业实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范围内,均获有大量企业资信信息。为促进企业征信行业的发展,以完善整个社会信用体系,这些政府部门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建立自己的数据库,如工商注册数据库及工商年检数据库。工业企业普查数据库、法院诉讼数据库、人民银行的企业还款记录数据库、企业产品质量投诉数据库等。政府组建的这些数据库可采取有偿服务的方式向社会开放,但是价格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此外,政府管理部门也应当根据企业征信需求建立一些专门的企业征信数据,为企业提供服务。例如,日本通产省专门斥巨资建立了“海外企业数据库”,记录每个与日本企业交易过的海外客户信用信息资料,专门供日本商社在对外贸易合作时查询使用。
2.行业内资信数据库的建立与运行
由于企业的交易活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专业性,在同一个行业范围内,企业的信用资料较为集中,因此,以行业为主形成的企业资信数据库是征信服务的另一个重要形式。在行业内资信数据库的建立方面,各行业组织(协会)应承担起建立本行业内企业资信数据库的职责,如轻工协会、冶金协会、纺织协会等。由于行业协会一般来说不具有行政管理权力,因此,在国外行业协会的工作职能中,企业征信数据库的建立和运行是以自愿和互换的原则进行的。例如,在某个细分的行业内的企业中建立“信用交换机制”,凡是加入该组织的企业,均须将自身的信用资料及有关的信用记录提供出来,以此享有查询其他成员信用资料的权利。行业内的资信数据库采取有偿服务的方式向非会员开放。
3.征信机构资信数据库的建立与完善
由专业的资信调查公司、信用评估机构建立的企业资信数据库是目前国内外企业征信数据的一个重要来源。这些机构由于要给客户提供规范的资信调查服务和信用评估服务,因此,其建立的资信数据库具有数据量大、信息齐全、信息更新较快的特点。目前国内各征信公司均建立了自己的征信数据库,但由于建立这样的数据库需要可靠的数据来源和大量的资金投入,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家征信机构有能力建立一个满足资信调查和信用评估的资信数据库。因此,对征信公司自身而言,今后应该加强这方面的投入,扩大自己的数据库并及时更新有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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