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创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条例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创公司)科技创新体
系建设,构筑四创公司人才高地,培养造就高水平的科技创新人才和高层次管理人才,保持四创公司在国内外的技术领先地位和持续快速发展能力,创建国际一流的科研开发和高技术产业化基地,经国家人事部人发[2002]97号文批准,设立四创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
第二条 为切实做好工作站的建设和运作,加强对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
博士后)的管理,根据博管发〔1997〕5号文《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四创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条例(暂行)。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工作站接受国家人事部的统一领导和安徽省人事厅的具体业务指导,
并与有关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联合完成博士后的招收和培养工作。
第四条 工作站领导机构为四创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
导小组),公司总经理兼任组长。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四创公司的发展战
略,制订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的总体规划与政策,审批招收博士后的人选、研究课题、经费等重大问题,监督和检查工作站的运作情况,听取工作站的年度工作汇报。
第五条 工作站的办事机构为四创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
称管理办公室),设在研发中心,并设专职人员负责工作站的具体事务及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执行领导小组决议,提出实施意见和办法,
确定四创公司博士后科研项目;负责组织博士后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工作,提出与落实专家指导小组和项目小组人员名单;向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送审博士后人员申请材料;协助人力资源部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 协助解决博士后的生活安排、配偶工作及子女入学(托)等问题;负责在站博士后的日常事务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其科研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实行对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博士后科研经费的管理、中期与期满出站的业务考核;协调工作站与联合招收博士后流动站之间的关系;向上级博士后管理机构请示和汇报工作。
第六条 为保证工作站的顺利运行,四创公司内部的具体分工如下:
1.研发中心是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具体培养使用单位;
2.计财部负责审批博士后科研项目的经费预算和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
3. 公司科技委负责成果评审,以及对博士后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保
密与归属等问题的处理工作。
4.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博士后的招收与签订协议工作,负责博士后的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工作,核定博士后的工资、补贴、福利等;协助办理博士后的配偶、子女随其流动等问题。
5.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支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运作,并在相关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七条 工作站遇有临时重大问题,通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解决。

第三章 研究项目与招收计划的确定

第八条 四创公司拟招收博士后的专业范围初定为:电子工程(雷达、通信、音视频等)、软件、芯片、管理等。
第九条 研发中心根据公司发展战略,提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的科研项目,经科技委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并由管理办公室向社会发布信息,供拟进站的博士后候选人员选择。拟进站的博士后候选人员也可提出科研项目建议,但必须与公司产业发展方向和需要相结合,征得领导小组的同意,并经专家组审定后立项。
第十条 工作站坚持高标准、高质量、竞争择优的原则招收博士后,报安徽省人事厅核批实施。

第四章 博士后进站及在站管理

第十一条 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者,或现已在站的博士后,均可向工作站或有关流动站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做博士后。
第十二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招收条件的博士在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 国内博士生需提供下列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
2.个人简历、自荐材料;
3.博士学位证书(或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证明材料);
4.本学科领域的两位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5.选择的科研项目及对该项目的理解和设想(1千字左右)。
※ 国外留学博士需寄送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
2.个人简历、自荐材料;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4.博士生导师或研究课题负责人两人(其中应有一位是国外的)的推荐信;
5.选择的科研项目及对该项目的理解和设想(1千字左右)。
第十三条 工作站收到博士个人申请材料后,由工作站和流动站共同组织专家进行资格审查,作出评审意见,经领导小组确定,报请安徽省人事厅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进站手续。
第十四条 为保证博士后的培养工作顺利进行,由工作站、流动站和博士后三方签订《博士后联合培养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科研项目、待遇、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知识产权归属等,并由安徽省人事厅鉴证。
第十五条 四创公司选派相关的专家作为博士后的业务指导人,流动站选派相关专业的博士生导师作为学术指导人,联合成立指导小组,并配备必要的科研人员为助手,参与项目研究。
第十六条 进站博士后通过调研,最长在三个月内完成项目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专家评审确认后,由四创公司正式立项。立项批准后,由研发中心与博士后签订项目开发合同。若博士后人员在三个月内不能完成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报告经专家论证未获通过,则取消其进站资格。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遵守四创公司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在研究的各阶段,按照公司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规定提供研究的图纸、资料、试验数据报告、软件及其支撑文件以及使研究成果再现的一切技术文档。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由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实行月度及半年工作进程考核;由工作站和流动站实行对其科研成果及其他方面的年度考核(即中期考核与出站考核),考核结果存入博士后个人档案,并作为能否履行协议的依据。人力资源部依据考核结论核发奖励。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不能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确因项目需要,经批准同意可赴国外(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第二十条 对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博士后,工作站与流动站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报请有关机构,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由流动站单位评定其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一条 进站博士后可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的规定,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如获批准其经费必须全部用于研究工作,并要做好科研成果鉴定的申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四创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给予必要的处罚,直至终止其研究工作并作退站处理:
1.不能按研究计划(或协议书)确定的项目开展研究或考核不合格者;
2.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的;
3.因病、事假等原因连续请假超过二个月者;
4.工作不努力,表现不好,经教育无效者;
5.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6.出国逾期不归者;
7.其它情况应予退站的。
处罚分:警告、留站察看、劝退离站、驱逐出站四类。处罚的最终决定由工作站领导小组作出,期间可参考流动站的相关意见。博士后无论因任何原因中途擅自离站的,四创公司将中止其本人及家属、子女的一切安排和所享受的一切待遇,并收取相应的违约金。对因此而造成直接损失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 工作期限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为两年。期满后,必须出站。由于项目进展等原因,要求延长期限的,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专家确认、工作站和有关流动站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双方需另行签订合同,并报安徽省人事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如提前完成了任务,本人可提出申请,经工作站与流动站批准,可提前离站;如中途退站,应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流动站、工作站的批准。离站的同时终止合同。
第二十五条 已批准进站的博士后应按期进站工作,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进站者,工作站有权取消其进站资格。

第六章 经费管理、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其他待遇按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项目经费由计财部根据预算核定,建账管理。具体使用分为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两部分;科研经费由初期三个月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经费和立项后承担的项目研究经费两部分组成。
每位博士后项目经费的预算(包括在流动站单位工作期间发生的费用),需在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一并提出。
博士后从事项目研究所需的科研经费,由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具体使用按公司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四创公司按不低于国家标准为每位博士后提供日常经费,由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用于支付博士后工资、福利、奖金、补贴、医疗、安置配偶以及流动站的行政管理、导师的指导费用等。从事科研开发工作的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年薪由基薪(6~8万元人民币)和绩效工资组成,并支付3万元安家费。同时,工作站为博士后提供800元/月人民币的生活住房补贴,协助解决其配偶的工作、安排子女入托或入学等问题。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章 博士后出站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时,应向工作站递交研究报告、研究成果和论文,填写离站总结鉴定表。工作站和流动站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考评小组对博士后的政治思想、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研究成果进行评议,提出今后业务发展方向和使用意见,并写出鉴定报告。
第三十条 博士后出站前,必须交回其在工作站期间占有和形成的全部技术资料和文件、样品、产品(包括软件源代码、软件说明、软件成品等)、实验设备等,并不得擅自以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转让等方式公开或秘密地侵犯属于四创公司的知识产权。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分配工作,由工作站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分配工作意见表》,与流动站将有关材料汇总报国家人事部和安徽省人事厅,办理工作分配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移等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出站后的工作分配根据双向选择原则进行安排。如希望留在四创公司,经公司领导同意,可进入公司继续从事相关工作。

第八章 博士后研究成果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包括执行科研项目所完成的、与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本条所称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版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第三十四条 四创公司是博士后科研项目经费承担单位,负责提供科研项目所需的场地、经费、试验设备及有关技术,博士后科研项目作出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四创公司所有。博士后在站期间,需要进行学术交流和发表文章等将科研内容公开的活动需向四创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获书面批准后,方可进行。博士后在站期间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四创公司。博士后作为科研项目的完成人,有在有关科技成果文件中写明自己是科技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对在科研中取得创造性成果、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重大社会效益的博士后,四创公司将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措施由工作站领导小组决定。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四创公司的保密要求,对其研究成果中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对博士后在站期间泄密或窃取四创公司技术获利的,或利用工作站和流动站工作设备和资源,从事与工作站博士后科研项目无关的工作,视情节轻重作出批评直至驱逐出站处理;对造成损失的,将根据国家相应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若与现行的国家及安徽省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地方,则以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准。国家或省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四创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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