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合肥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博士后工作管理试行办法( 建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关于批准北京市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210个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通知》(人发[2002]97号)、《关于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意见》(人发1999)127号)和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印发的《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人发[2001]136号)以及安徽省人事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博士后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发[2002]75号)要求,结合合肥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合肥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合肥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合肥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创业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的目的是为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和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材和管理人才,增强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能力,保证创业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健康、持续、快速的发展。
第三条 创业中心与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下简称流动站单位)建立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制度,并与相关流动站单位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博士后科研工作项目由高新区有关企业(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出。
第二章 工作站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成立创业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委员会,负责创业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的建设,对有关博士后人员的进站、科研选题、出站和其它相关事宜进行管理决策。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合肥高新区管委会主任担任,副主任由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担任,委员由高新区管委会人事劳动局、经贸局和创业中心等相关部门领导、流动站单位领导或专家、成员单位领导或专家组成。
创业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工作站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博士后招收与管理工作,以及对上级单位、流动站单位和其它单位的联系工作。办公室设在合肥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第五条 设立学术专家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聘请15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相关学科专家担任委员。
职能:负责进、出站博士后科研人员的考评;科研选题、科研成果的评定;为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委员会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 研究项目与招收计划的确立
第六条 博士后研究项目应符合国家、行业以及合肥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要求,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并在二年左右能够完成。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拟解决的经济、技术问题;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科研单位的科研装备条件;指导专家及经费情况等。
第七条 博士后研究项目的立项:根据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要求,由博士后工作站成员单位提出研究项目,经学术专家委员会审核,由博士后工作站管委会确定研究项目。成员单位负责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第八条 博士后工作站管委会办公室根据每年博士后研究项目,制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批后实施。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九条 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尚未正式分配工作,年龄在四十岁以下,品学兼优,身体健康,且从事过与立项项目相关学科研究,愿到我站从事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均可向创业中心博士后工作站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者需向本工作站提交以下材料 :
1.《博士后申请表》
2.《专家推荐信》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4.有关用人单位同意做博士后的意见
5.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6、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博士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提交委托培养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同意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向创业中心博士后工作站提出申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创业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委员会组织用人单位共同考察、确定。对已确认进站的人员,用人单位应指定本单位的辅导专家,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创业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用人单位在确定招收人选后,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将协议书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备案。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照博士后管理有关规定和《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中的有关条款,分别与创业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用人单位签订协议。鉴于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特点,博士后研究人员还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保密协议》。
第十三条 招收人选确定后,由创业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将有关材料汇总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报送材料:
(1)《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表》
(2)《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复印件)
(3)《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
(4)《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复印件)
第五章 博士后工作期限和管理
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我站工作期限为两年。工作期满后,必须流动出站或转到下一站。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两年内未能完成课题,需适当延长时间时,须向用人单位申请,由创业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委会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我站管委会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因科研需要,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我站工作期间,其表现不适于继续做博士后研究工作时,经我站管委会批准,劝其离站。离站后,享受的博士后待遇即随之消失。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因病、事假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应终止其研究工作,劝其离站。离站后,所享受的博士后的待遇即随之消失。
第十九条 创业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用人单位每半年对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及其他方面进行中期考核,并将结果存入博士后个人档案。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须遵守创业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享受国家规定的一切待遇,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 研究经费及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创业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人员研究项目经费由所在工作站成员单位负责提供及管理。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如需使用流动站单位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体、费用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项目经费的批准和使用应符合工作站成员单位的财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经费由创业中心博士后工作站成员单位负责提供及管理,工作站成员单位应为博士后提供不低于每年2万元的日常经费,日常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国家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补贴和在流动站工作期间的必要福利开支,其数额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应参照单位同岗位、同资历工作人员的收入发放。同时,可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表现,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必要的收入补助。
第二十三条 创业中心博士后工作站成员单位应向流动站单位提供必要的行政管理费用和专家的指导费用,其划拨方式和具体数额应在《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从博士后终止本站工作的下一月起,停止支付各项费用。
第八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住房
第二十五条 创业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按国家统一标准为本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租赁公寓及基本生活设施,供博士后及其家属使用。住房租金由创业中心支付,水、电、煤气、供暖、电话等费用由博士后及所在成员单位支付。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在完成我站工作时,从下一月起必须迁出租住的博士后公寓。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博士后户口及配偶、子女随迁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进入我站,由我站成员单位凭国家人事部出具的介绍信,到公安部门办理博士后的户口落户手续,户口落在合肥市。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随本人流动。
第二十九条 随博士后流动的配偶,如是国家正式职工,成员单位应按借调人员安排适当工作,按照原工资标准发工资,生活福利及奖金等享受成员单位职工同等待遇,或按成员单位同岗位待遇安排。
第三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或安徽省政府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办理其子女入托、入学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创业中心予以适当协助。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流动期满安排工作后,博士后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包括农村户口)由接受单位当地公安部门凭国家人事部出具的证明,办理常住落户手续。配偶如是国家正式职工,其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安置,如有困难,则请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协助安排。
第三十二条 配偶不随本人流动的博士后每年可按国务院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探亲路费从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中支付。
第十章 博士后工作期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应当向博士后工作站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研究报告等书面材料,创业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管委会组织成员单位、流动站单位和学术专家委员会相关成员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并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后,根据国家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和成员单位需要,愿留成员单位工作的,可留成员单位工作。需流动到下一站或外单位工作的,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安排。
第三十五条 创业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委会办公室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分配工作意见表》,并汇总有关材料,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办理工作分配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户口迁移等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流动站单位和成员单位可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请,按照国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规定,受理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章 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
第三十七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公正、合理地处理其权益归属。
1、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归高新区成员单位企业。
成员单位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如共同合作完成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或设立流动站单位有阶段成果转让,则双方应预先明确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办法。
2、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为职务研究成果,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
第三十八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试点企业的有关要求对博士后研究成果中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章 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
第三十九条 创业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办公室负责组织进站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工作。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合肥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合肥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合肥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
合肥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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