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2001年12月正式成立。为了规范管理,根据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博管发【1997】5号文《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条例暂行规定》、国家人事部人发【1999】127号文《关于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意见》及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人发【2001】136号《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作站的职责是建立和加强与博士后流动站的合作,联合招收、培养、使用博士后研究人员;负责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管理;促进产学研的有效结合及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推动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面向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兼任组长。领导小组为工作站最高领导机构,决定工作站的方针政策和重大事宜。
第四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公司直属独立机构,接受领导小组直接领导,接受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省、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作站的各项事务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管理
第六条 进站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1)在国内或国外新近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博士学位后尚未分配工作单位或未回原工作单位报到;
(3)品学兼优,身体健康;
(4)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
第七条 申请人应递交的申请材料
●《博士后申请表》
●《专家推荐信》
●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博士毕业论文2本
●现在国外的留学博士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
●《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意向书》(凡需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帮助其向国内有关单位推荐的留学博士必须提供)
●凡属国内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博士或与原单位有定向培养协议的在职博士必须提供委托单位、定向单位或原部队单位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做博士后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程序
申请人可根据自己所学专业和意愿等,直接向科大创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联合招收博士后流动站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并索取《博士后申请表》等有关申请资料。申请人应按上述"申请人应递交的申请材料"一项中的要求和科大创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相关要求准备相应申请材料,递交科大创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审批。
第九条 进站程序
申请材料经科大创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初审合格后,由本站组织进行面试,并确定具体研究课题和内容,申请进站博士根据面试时确定的课题和要求,书面提出对该课题的理解和设想,工作站据此择优录取。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签订科大创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博士后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三方协议,明确各方责权利,按规定办理进站手续,报安徽省人事厅批准、登记注册。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管理
第十条 科大创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为二年,主要在本公司工作,也可有一定时间在相关流动站工作,具体方式和时间长短由科大创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流动站共同商定。
第十一条 在站博士后科研人员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经科大创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联合招收博士后流动站协商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及省、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人员如提前完成研究项目,可由本人申请,经工作站及联合招收博士后流动站批准,可提前出站。
第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表现如不适宜继续做博士后研究工作,经工作站及联合招收博士后流动站批准,可劝其离站。
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有两个月的课题调研和开题阶段,要求博士后研究人员提出详细的书面调研报告和开题报告,开题报告经公司总经理签字批准后生效执行。
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必须严格按开题报告内容和进度要求努力开展科研工作,定期撰写工作小结、总结或报告。
在站工作期间,因主客观原因需要更改研究课题或计划时,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并报各有关单位备案。
第十六条 在站期间,博士后研究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并经工作站及联合招收博士后流动站批准,可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以及其他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工作站对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和表现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博士后研究人员个人档案。
考核内容为:
1、 基础研究主要考评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
2、 应用研究主要考核研究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 工作表现和解决实际问题级组织管理能力。
以上三方面可根据研究项目、工作性质和工作环境等情况的差异有所侧重。
第十八条 博士后科研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工作,作退站处理。
1、 考核不合格的;
2、 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3、 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的;
4、 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5、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
6、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其户口迁移手续由有关省、市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办理。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视同公司员工,应遵守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科大创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博士后流动站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遵守协议各条款。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管理
第二十条 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如因出国或其他个人原因需中途出站,必须提前两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工作站与联合招收博士后流动站批准同意后办理离站手续,同时收回住房并停止其工资福利发放。
第二十一条 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接到出站通知后(包括主动申请出站被同意后、接到劝其离站通知后或接到退站通知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作站提交工作总结、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及在站期间取得的完整技术资料、研究结果、数据、软件、图纸等,由公司技术负责人验收。
工作站会同联合招收博士后流动站,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将离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项目完成情况、学术水平、应用价值、经济效益进行评价、鉴定,并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联合招收博士后流动站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请及其在站期间的工作能力、学术水平、成果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理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工作安排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工作站、联合招收博士后流动站可协助推荐。
第二十四条 对考核合格的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出站手续,颁发由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监制的《博士后证书》。
第六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经费、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科研经费根据开题报告批准的额度制定用款计划,按计划使用,由公司保证提供。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其工资按高于国家规定的流动站工资标准(讲师职务工资标准的第四档)20%发放,同时享受公司正式员工同等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由公司提供住房及相应生活设施等后勤保障。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由工作站和联合招收博士后流动站帮助办理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入迁。配偶的工作原则上自主择业,如有困难,由工作站协助安置。随迁子女入托入学,由工作站办理。配偶不随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的,按国家规定博士后享受探亲假待遇。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延长工作的,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或中途离站,即终止一切费用的支付并退出住房。
第七章 研究成果归属与保密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由工作站提供经费完成由工作站提出的研究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归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博士后研究人员享有发明权、署名权。
工作站和联合招收博士后流动站合作完成博士后研究项目,则双方在博士后科研人员进站时的三方协议中明确研究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办法。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研究成果属职务研究成果,博士后研究人员离站一年内,如其工作中与其在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的项目有相关联的发明创造,则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仍享有该项职务研究成果。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公司和研究项目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工作勤奋、刻苦,能按计划完成科研工作,经考核合格者,每年给予奖励一次。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取得有使用价值的科研成果,经专家评审确认,按产生的经济效益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公司和工作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罚款、警告、退站、开除等处分。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各种处分决定,报省人事厅和市人事局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如与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厅、市人事局的相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厅、市人事局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发布"科大创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条例"的通知
为规范和加强科大创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管理,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安徽省人事厅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了"科大创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条例",现决定自即日起发布施行。特此通知。
附:"科大创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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